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双子配件商店,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九龙达小区6号楼3门。
经营者:张亚玲,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
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利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系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双子配件商店与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双子配件商店的经营者张亚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双子配件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汽车配件款1173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2012年12月30日、2015年11月23日、2016年11月15日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至今尚拖欠配件款117348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汽车配件,被告应给付相应货款。关于被告主张2016年9月10日双方用两头猪抵付了5360元的事实,本院经法庭调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欠据是对之前债务的汇总,故对被告的答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双子配件商店货款117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7元,减半收取1324元由被告大庆中油庆瑞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伟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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