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十一路20号。
委托代理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A-2座21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00元,减半收取931.00元,由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石亮
书记员:刘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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