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
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徐杰山
侯领献(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
刘春英
大庆市萨尔图区京山试剂加工厂
王帆(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爱国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杰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京山试剂化工厂车间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侯领献,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京山试剂加工厂,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三路中四变。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帆,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杰山、大庆市萨尔图区京山试剂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和军与被上诉人徐杰山的委托代理人侯领献、刘春英,大庆市萨尔图区京山试剂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帆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39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0)萨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39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华谊实业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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