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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某某、王多伦、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6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
王多伦
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大肇路8号。
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多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王多伦、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世平与被上诉人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亚东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被上诉人王多伦、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8元由上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8元由上诉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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