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红岗区龙盛珍珠岩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二厂一矿杨树林。
经营者:韩忠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珍珠岩厂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系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龙盛珍珠岩厂与被告宁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红岗区龙盛珍珠岩厂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龙盛珍珠岩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75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龙盛珍珠岩厂负担。
审判长 邱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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