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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珍珠岩厂与宁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珍珠岩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二厂一矿杨树林。
经营者:仲丛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珍珠岩厂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系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珍珠岩厂与被告宁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珍珠岩厂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盛珍珠岩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6.08元,由原告大庆市红岗区兴胜珍珠岩厂负担。

审判长 邱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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