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南五街。
法定代表人:田震,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春,系红岗区人民政府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华,系红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被告(反诉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系黑龙江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成彦(系被告妹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
代表人:徐贺,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凤林,系村委会书记。
原告(反诉被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姜某、第三人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民委员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被告姜某于2016年4月11日对原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提出反诉。原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反诉原告姜某均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与反诉原告姜某已经自行和解,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姜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长 梁智博
审判员 邱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 刘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