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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高贵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法定代表人:仇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高贵香,身份证不详,女,无职业,住大庆市。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方春

书记员: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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