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万宝小区。
法定代表人:仇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身份证不详,男,无职业,住大庆市。
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方春
书记员: 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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