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耿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兵,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丛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告:白振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丛志远、白振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丛志远、白振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丛志远、白振庄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丛志远、白振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3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大庆市洪某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彤
审判员 李海静
人民陪审员 廉海龙
书记员: 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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