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龙凤区青龙山路口。
法定代表人苏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刚、张洪雷,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昊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占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庆高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毅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 解恒奎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尤泽慧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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