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育新北路4号。
法定代表高文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虹,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不详。
被告大庆萨某图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某图区春雷。
法定代表人施立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萨某图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33元,由原告大庆市楠丰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社娟 审 判 员 陈凤凯 人民陪审员 孟祥龙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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