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新城G1公寓三楼10室。
法定代表人:张雨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利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全,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梅(系被告妻子),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法官助理王冬雷 书记员李雪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