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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初红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智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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