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艳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左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物业费1066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物业服务费106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陈某某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及收费许可,且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逾期不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为2007年117.64元、2008年564.66元、2009年383.34元,合计欠费金额为1065.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物业服务费合计1065.6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18.25元,原告承担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桐
书记员: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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