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电话:0459-6138036。
法定代表人:刘天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艳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靖宇、左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2007年至2009年度的采暖费1876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拖欠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采暖费1876元,经原告催缴被告仍拒不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陈某某未到庭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供热许可证资质,被告名下房屋位于原告供热范围内,现原告已为被告供热,被告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逾期不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供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2007年热费为每平方米26元,2008年至2009年热费为每平方米32元,综合被告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2.34平方米。陈某某尚欠2007年度供热费350.35元、2008年度供热费921.69元、2009年度供热费603.68元,合计187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供热费合计1875.7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新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17.25元,原告承担7.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桐
书记员: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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