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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南热源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状一,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伯福,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瀛,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客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庆客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伯福、张伟、被上诉人苏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洪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单独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故应当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欠据上的公司印章真伪、公司签字人员身份、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真实的买卖关系、是否涉及案外人姚巍的犯罪事实、姚巍的犯罪金额及被上诉人与姚巍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否包含在本诉中等事实进行核实,以便查清基本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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