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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基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春生、冯某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庆市基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志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春生,男,汉族。
被申请人冯某某,女,汉族。

申请人大庆市基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春生、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担保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庆市基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冯某某、温春生以下房产:1、位于萨尔图区万宝一小区1-69-3-302,证号为NA463365,建筑面积90.4平方米;2、位于萨尔图区万宝一小区1-69-3-402,证号为NA336172号,建筑面积90.3平方米;3、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1号,证号为NA536627,建筑面积45.09平方米;4、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2号,证号为NA536625,建筑面积122.59平方米;5、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3号,证号为NA536623,建筑面积50.69平方米;6、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4号,证号为NA536632,建筑面积50.16平方米;7、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5号,证号为NA536631,建筑面积50.16平方米;8、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6号,证号为NA536629,建筑面积50.69平方米;9、位于天伦王朝国际公馆6单元1908号,证号为NA536619,建筑面积45.0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两年,具体查封时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付 卓

书记员:赵悦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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