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95237863T。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书记员: 刘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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