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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95237863T。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伟岸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书记员: 刘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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