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昱
书记员: 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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