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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昱

书记员: 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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