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695237863T。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书记员: 陈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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