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格林小镇B20号底层车库商服办公楼3-5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耐民,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庆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绍军,黑龙江衡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由原告大庆市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华
书记员: 张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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