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马洪庆
权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苏岩岩
王某某
陈某
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洪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权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负责人:焦宗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岩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险大庆分公司)、王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伟业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伟业运输公司与本次事故的另一当事人梅殿文之妻王翠莲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由伟业运输公司享有保险理赔款,故在分配保险金时应先将此部分赔偿款扣除,剩余部分再分配给另三个受害人,原一、二审法院将全部保险金分配给陈某、靳文新、刘海仁是错误的。(二)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看,超载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一、二审法院在保险限额内冲减10%是错误的。(三)陈某在原一、二审中撤回对主要责任方的起诉,但是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扣减主要责任方应当赔偿的数额,而是直接将主要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的数额判由保险公司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受害人刘海仁、陈某、靳文新家属单桂清、梅殿文家属王翠连就各自损失分别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调解,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597856.33元。此损失总额已经超出了伟业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超出部分,应由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共同承担。虽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梅殿文家属王翠连同意保险理赔款归伟业运输公司所有,但在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金均是固定的前提下,无论保险理赔金在几位受害人中如何分享,剩余不足部分仍需由伟业运输公司负担,即在整个事故中伟业运输公司需要赔偿的总金额并不因保险理赔金的分配调整而有所不同,不存在伟业运输公司多支付的情况,故原一、二审法院对伟业运输公司主张应在保险理赔金中优先扣除给付梅殿文的调解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伟业运输公司主张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一、二审法院在保险限额内冲减10%错误的问题。陈某在原一、二审中举示的抚远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第201103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虽然伟业运输公司提供的编号亦为2011030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王某某的责任原因没有“超载”字样,但伟业运输公司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实陈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故原一、二审法院依据陈某举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又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之规定,因王某某驾驶黑EA5272豪泺牌重型自卸车存在超载现象,故原一、二审法院在保险限额内冲减10%,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8万亦无不当,伟业运输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伟业运输公司主张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扣减主要责任方应当赔偿的数额问题。原一、二审法院在扣除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对王某某、徐德荣及伟业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划分,徐德荣承担事故70%责任,王某某及伟业运输公司连带承担事故的30%责任,故已经扣减了主要责任方的赔偿数额,伟业运输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伟业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受害人刘海仁、陈某、靳文新家属单桂清、梅殿文家属王翠连就各自损失分别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调解,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597856.33元。此损失总额已经超出了伟业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超出部分,应由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共同承担。虽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梅殿文家属王翠连同意保险理赔款归伟业运输公司所有,但在各受害人的损失数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理赔金均是固定的前提下,无论保险理赔金在几位受害人中如何分享,剩余不足部分仍需由伟业运输公司负担,即在整个事故中伟业运输公司需要赔偿的总金额并不因保险理赔金的分配调整而有所不同,不存在伟业运输公司多支付的情况,故原一、二审法院对伟业运输公司主张应在保险理赔金中优先扣除给付梅殿文的调解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伟业运输公司主张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一、二审法院在保险限额内冲减10%错误的问题。陈某在原一、二审中举示的抚远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第201103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虽然伟业运输公司提供的编号亦为2011030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王某某的责任原因没有“超载”字样,但伟业运输公司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实陈某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故原一、二审法院依据陈某举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又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之规定,因王某某驾驶黑EA5272豪泺牌重型自卸车存在超载现象,故原一、二审法院在保险限额内冲减10%,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8万亦无不当,伟业运输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伟业运输公司主张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扣减主要责任方应当赔偿的数额问题。原一、二审法院在扣除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对王某某、徐德荣及伟业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了划分,徐德荣承担事故70%责任,王某某及伟业运输公司连带承担事故的30%责任,故已经扣减了主要责任方的赔偿数额,伟业运输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伟业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市嘉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郭伟宏
审判员:于莹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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