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格某小某小区任强波等257户业主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任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格某小某小区业主,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格某小某*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7********。
诉讼代表人:李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格某小某小区业主,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格某小某*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57********。
诉讼代表人:李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格某小某小区业主,住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格某小某**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46********。
上诉人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富某某富裕镇格某小某小区任强波等257户业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孙世明
审判员 孙宪军
审判员 翟铜城
书记员: 何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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