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
代晓东
何国
崔某某
韩雪娇
韩中昌
何紫涵
何晓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陈继国
宁洪斌
朱晓宝(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3号楼16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陈喜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韩中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紫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理人韩雪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四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何晓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新街一号。
负责人焦宗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洪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审被告丁立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谊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国、崔某某、韩雪娇、何紫涵,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宁洪斌,原审被告丁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嘉谊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晓东,被上诉人韩雪娇的委托代理人韩中昌、何晓飞,被上诉人何国、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晓飞,被上诉人何紫涵的法定代理人和韩雪娇的委托代理人何晓飞,被上诉人大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继国,原审被告丁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晓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宁洪斌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的交通事故经呼兰交警大队认定,崔晓国负事故主要责任,丁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崔晓国与何国等四人已和解。关于嘉谊伟业公司上诉主张拒绝承担赔偿122,400.17元责任的问题。肇事车辆登记在嘉谊伟业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宁洪斌,该肇事车辆向大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大庆保险公司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赔偿金139,830.66元(含赔偿何国等四人的保险金122,400.17元)支付给被保险人嘉谊伟业公司,未将该赔偿款给付何国等四人,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嘉谊伟业公司在明知该赔偿款性质的情况下,未将该赔偿款给付何国等四人,而是按照宁洪斌的要求,将该赔偿款挪为他用,致使何国等四人未能及时得到赔偿,对此嘉谊伟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嘉谊伟业公司上诉主张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大庆保险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本院应予维持。原审判决对该纠纷中丁立伟责任认定及该纠纷赔偿数额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的交通事故经呼兰交警大队认定,崔晓国负事故主要责任,丁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崔晓国与何国等四人已和解。关于嘉谊伟业公司上诉主张拒绝承担赔偿122,400.17元责任的问题。肇事车辆登记在嘉谊伟业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宁洪斌,该肇事车辆向大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大庆保险公司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赔偿金139,830.66元(含赔偿何国等四人的保险金122,400.17元)支付给被保险人嘉谊伟业公司,未将该赔偿款给付何国等四人,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嘉谊伟业公司在明知该赔偿款性质的情况下,未将该赔偿款给付何国等四人,而是按照宁洪斌的要求,将该赔偿款挪为他用,致使何国等四人未能及时得到赔偿,对此嘉谊伟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嘉谊伟业公司上诉主张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大庆保险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本院应予维持。原审判决对该纠纷中丁立伟责任认定及该纠纷赔偿数额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上诉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民
审判员:李胜凯
审判员:关冰
书记员:王帅英鲍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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