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佳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王家围子综合大市场A2-B4-2号。
法定代表人:高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云某某水湾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4号厅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佳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云某某水湾洗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找到被告,不能依法向被告送达各类法律文书。经本院示明,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采取公告送达,故原告所诉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市佳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庆娟
书记员: 马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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