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
刘运发(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
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
吴某某
刘某某(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公交让胡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发,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湖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民新巴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亿阳丫丫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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