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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
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证据一和证据二真实合法,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确认为工伤和九级伤残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三,被上诉人补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在住院年期间的交费和欠费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伤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可以确定被上诉人属于工伤,且构成九级伤残,按照相关赔偿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7000元显失公平;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前,上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及工资,致使被上诉人经济窘迫,被上诉人在受伤及费用不足的情形下签订此协议确实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证据一和证据二真实合法,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确认为工伤和九级伤残的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三,被上诉人补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在住院年期间的交费和欠费情况,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伤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可以确定被上诉人属于工伤,且构成九级伤残,按照相关赔偿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由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7000元显失公平;通过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前,上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及工资,致使被上诉人经济窘迫,被上诉人在受伤及费用不足的情形下签订此协议确实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的规定,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久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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