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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仇淑波、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三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淑波。
委托诉讼代理:张亚东,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乳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高新区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金羽,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本院认为,虽然受害人杨曚旭的死亡与其在维修过程中线路通电有直接关系,但大庆市和久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现场施工单位,不仅未给其员工提供绝缘劳动防护用品,也未迟到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涉案事故后果应负有责任,故依法应追加大庆市和久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参与诉讼,以便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海陆 审 判 员  于志友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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