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天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宝,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书记员:吴立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