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天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宝,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天原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书记员:吴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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