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
被告黄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修理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某某、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鹿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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