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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某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尔图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关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来金,黑龙江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高某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十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峻,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大庆向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代理审判员  李越峰 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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