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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雷加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雷加某,男。
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7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劳动者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74号仲裁裁决一案,同时查明被申请人雷加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劳动者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本院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让劳人仲字(2014)第74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申请人大庆吉某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斌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

书记员: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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