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田星(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
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冯春平
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光城E21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东,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星,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4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平,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36元,减半收取42018元,由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36元,减半收取42018元,由原告大庆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徐荣红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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