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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融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
张影
大庆融某典当有限公司
董传伍(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
张春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为民路西一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叶文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绪平,黑龙江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融某典当有限公司(原林甸县通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东风新村10-31-1门。
法定代表人胡海国,该典当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传伍,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林甸县人民银行职工。
上诉人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融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2)林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绪平、张影,被上诉人大庆融某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传伍、张春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2)林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4元由上诉人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2)林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4元由上诉人大庆华某北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智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赵楠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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