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杏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方,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强波,系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华威达草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计67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冯乃鑫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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