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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创盈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崔国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艳,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翔安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黑0691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申请变更担保物。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区厂房、大同区综合楼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3969380.00元。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庆开发区厂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爱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大同区厂房、大同区综合楼,查封标的额人民币3969380.00元,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大庆创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庆开发区厂房,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秀丽

书记员: 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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