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全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7号楼4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2333316740T。
法定代表人:樊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茹,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代晓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全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金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庆全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立国
人民陪审员 韩晓旭
人民陪审员 张庆慧
书记员: 赵舒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