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崔建军
安某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王新伟
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军。
被告安某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伟。
委托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16,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16,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国臣
审判员:黄金选
审判员:王之慧
书记员:王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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