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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博学大街45号三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方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森,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部分简称为中耀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森、被上诉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中耀公司主张其从高某某处借款15万元后分别还款6000元、4000元,并通过向刘慧玲转让债权的方式代替高某某向刘慧玲偿还7万元,但中耀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己方的主张,且高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结合一审庭审中,中耀公司陈述其于2015年夏天向刘慧玲借7万元给高某某。即关于是否偿还高某某7万元的问题,中耀公司前后陈述自相矛盾、不合常理,故对中耀公司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周铁峰
审判员 孙文斌
审判员 杨社娟

书记员: 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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