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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与孙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
孙勇(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孙福华
王政(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原告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魏民,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勇,系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福华,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王政,系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与被告孙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20元,减半收取2303.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三联实业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6.20元,减半收取230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庞春艳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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