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地址:大城县霍某庄。经营者:蔡铁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嘉誉,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王某某,女,成人,汉族,住大城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与被告陈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大城县霍某庄某某冲压件厂负担。
审判员 刘保健
书记员:刘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