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信燃气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永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信燃气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王某某、王永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中信燃气有限公司危货运输分公司、王某某、王永升、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大城县铁帮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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