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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毅侃,天津杰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玉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方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4年9月28签订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商砼,被告在工程完工或商砼停用后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商砼款。被告逾期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15年7月3日被告共同拖欠原告商砼款458607.5元,经原告催要多次未付。故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商砼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商砼款458607.5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508607.5元,此款于2016年6月10前还250000元,余款258607.5元于2016年6月31前全部还清。
二、如果被告不能按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如期还款,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费4443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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