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同泽,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方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18日期间购买价值26520元的商砼,当时被告答应过一段时间付清全部货款,但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商砼款26520元及利息。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某偿还原告大城县鑫美商砼有限公司货款9500元,此款于2016年4月21日前还清,货款还清后双方再无纠纷。
二、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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