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城县胜拓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鹏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液化石油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卫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胜拓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液化石油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城县胜拓燃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胜拓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桂友
书记员: 梁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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