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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燕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国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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