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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与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O9KRK72J,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成人,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与赵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城县新城区江城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刘中月

书记员:赵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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